本报讯(记者 蒋明 通讯员 方吉斌)为规范我省盐业市场秩序,保障群众的食盐安全,避免省内个体商户、餐饮饭店和食品生产加工等单位遭受经济损失,省经信委、省工商局、省盐务局于11月14日联合发布 《关于加强全省食盐市场经营管理的通告》。
通告指出,任何未取得食盐定点生产证书、食盐批发许可证的单位、个人,从事食盐生产、批发业务的均属无证违法经营;各级盐业等执法部门在市场巡查过程中,发现市场经营主体超出营业执照经营项目(食盐批发、食盐定点生产)范围的,依法移交工商部门(市场监管)处理;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各类商贸流通企业,不得向其他经营户、零售商店、餐饮单位、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和个人等批发销售食盐;各食盐批发企业和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自2017年1月1日开展跨区经营食盐批发业务,应主动将企业主要信息告知省级盐业主管部门,不得委托没有批发许可证的企业代理批发销售食盐。
通告指出,从事食盐零售、食品加工和餐饮服务的单位或个人,需要购进食盐的,必须到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企业购买。广大消费者应当从正规的食盐流通销售渠道购买食盐,以防购买、使用假冒伪劣食盐;严禁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从事食盐生产、批发,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也不得利用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资产、设备从事食盐生产;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工业盐、工业副产盐、饲料添加剂氯化钠等盐产品充当食盐进行销售或用于食品生产、加工;对于违法从事食盐生产、批发,从事虚假宣传,扰乱食盐市场秩序的行为,各级盐务、工商(市场监管)部门将根据国家、省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进行严肃查处,情节严重的将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