皖经信消费〔2016〕262号
关于加强全省食盐市场经营管理的通告
根据国务院《关于印发<盐业体制改革方案>的通知》(国发〔2016〕25号)和《国家发展改革委、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改革过渡期食盐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》(发改电〔2016〕488号)精神,为进一步规范全省食盐市场经营秩序,确保全省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,特通告如下:
一、国务院《盐业体制改革方案》明确“以确保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为核心,在坚持食盐专营制度基础上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”,要求完善食盐定点生产制度、完善食盐批发环节专营制度、完善食盐专业化监管体制,规定“以现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批发企业为基数,不再核准新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、不再核准新增食盐批发企业”。任何未取得食盐定点生产证书、食盐批发许可证的单位、个人,从事食盐生产、批发业务的均属无证违法经营。
二、各级盐业等执法部门在市场巡查过程中,发现市场经营主体超出营业执照经营项目(食盐批发、食盐定点生产)范围的,依法移交工商部门(市场监管)处理。
三、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各类商贸流通企业,不得向其他经营户、零售商店、餐饮单位、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和个人等批发销售食盐。各食盐批发企业和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自2017年元月1日开展跨区经营食盐批发业务,应主动将企业主要信息告知省级盐业主管部门,不得委托没有批发许可证的企业代理批发销售食盐。
四、从事食盐零售、食品加工和餐饮服务的单位或个人,需要购进食盐的,必须到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企业购买。广大消费者应当从正规的食盐流通销售渠道购买食盐,以防购买、使用假冒伪劣食盐。
五、严禁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从事食盐生产、批发,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也不得利用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资产、设备从事食盐生产。
六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工业盐、工业副产盐、饲料添加剂氯化钠等盐产品充当食盐进行销售或用于食品生产、加工。
七、对于违法从事食盐生产、批发,从事虚假宣传,扰乱食盐市场秩序的行为,各级盐务、工商(市场监管)部门将根据国家、省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进行严肃查处,情节严重的将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八、涉盐违法行为举报电话:0551-65284110。
特此通告。
安徽省经济信息化委员会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
安徽省盐务管理局